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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工伤认定:应当认定“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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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工伤:“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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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 用人单位负担
-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
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1)五级伤残其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 (2)六级伤残其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60%;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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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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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提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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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4)申请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5)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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